2015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提出十项修改意见,2015年8月8日正式生效。

这项规定的新增的第一条就指向经销商强制消费者回店保养维修。即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目前在国内,授权的4S店凭借着厂家的高度垄断,基本上把持了原厂配件和零部件的资源,并且加上厂家政策的宣传,4S店维修渠道成为了大家普遍认可的正规渠道,而非4S店渠道因为拿不到厂家的授权,因此也很难正式的获得原厂零部件的售卖,基本上的服务对象都是已经过了质保期的车辆,这也让不少连锁维修品牌基本上都还处于“路边摊”的市场格局之下。
这个新规也意味着在制度和规范上打破目前国内汽车维修行业被整车厂、授权经销商高度的垄断的局面,消费者长期面临着高额维修保养费用的垄断局面也将出现改变。消费者买到汽车后可以不用再回店保养维修也能享受汽车质量“三包”等权益,并且此权益现在还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平安证券则认为,精确定义同质配件,其自由流通实操性提高。2014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到鼓励原厂配件自由流通,保障维修企业、维修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但仅仅“鼓励”不足以使得原厂配件流出整车厂商掌控的产业链条,另外同质配件含义不明确也使得配件的自由流通在实操中无依可循。而新规明确定义同质配件为“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同质配件的认定不再模糊,有望提高其自由流通的实操性。
据悉,现在,这个规定的修改不仅会让汽车后市场的快修连锁在维修保养上更加优质便宜,像美容加装升级等服务内容也将迎来春天。
据欧美国家统计,在一个完全成熟的国际化汽车消费市场中汽车销售利润在整个汽车业的利润构成中仅占20%,零部件供应的盈利占20%,而50%——60%的盈利是从汽车后期服务中产生的。这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订,有望破除此前4S店在汽车后市场方面的垄断地位,让这个规模超过万亿元的市场由于更多经营主体的加入而更加活跃起来。
(作者:最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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