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6日,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汽车在北京长安街行驶,被交警拦下并给予处罚。随后,王女士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交警支队帅府园大队,认为交警处罚依据的法规违反立法法和宪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她的基本人权和路权,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100元罚款。东城区法院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被告交警大队亦依法答辩,主张其处罚合法合规。
该案于2017年2月10日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宣判。案件颇受关注。近年来,我国不少大型城市采取了汽车限牌、限号、限行政策,甚至住房也有限购政策,社会影响巨大,热议不断。这些政策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均值得讨论。
王女士不服交警大队的处罚,选择了到法院起诉交警大队,是合理的方式,是文明的体现。从法律上讲,王女士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在依法行使其权利。
法院依法受理王女士的起诉,也值得点赞。法院承担起了其应该承担的职责。交警大队也没有表现出权力常有的傲慢,而是依法进行了答辩,也是讲理的方式,同样值得点赞。通过诉讼这种讲理的方式解决各方不同的诉求,可以说是中国自近代以来取得的重大文明成果,这也说明法治的进步。
回过头再说说该案的“理”。
交警处罚王女士的依据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依据该通告,2015年11月27日起,长安街等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地号牌载客汽车通行,北京市交管局据此设置了相应的禁令标志,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该禁令标志。
通告称“为保证本市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采取交通管理措施。
通告属于规范性文件,尚不构成法律、地方性法规甚至行政规章。王女士与交警队的主要争议即该通告的合法性。
王女士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审查该通告的合法性,认为通告不应该区别性对待公民,违反了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的“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通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与上位法冲突,应予废除。”被告交警队则主张,通告不违反立法法,通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合法合规。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的法,除了宪法,依次还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自治条例、部委及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的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而宪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法,其他“法”如果违反宪法(违宪)当属无效,同时,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就本案而言,首先,对于私主体“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个常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该通告应该说符合这一授权。
但通告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仍应符合宪法及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不少段子称“女司机”驾驶技术糟糕,如果限制女司机驾车通行,则该限制措施显然违法。王女士主张通告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值得讨论——实际上北京人如果驾驶外地号牌汽车也同样受到限制,而如果王女士驾驶北京号牌汽车则不会受到限制(当然,外地号牌的驾驶人还是外地人居多)。
以笔者个人意见,对外地人买房、汽车上牌的限制政策,合法性存疑;而目前对汽车的限牌、限号、限行,则合理性值得讨论。
目前,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如果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权利必有限制,是句正确的废话,关键在于界限在哪里;而同样,权力也有其界限,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曾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笼子就是权力的界限。而权力和权利的界限需要法院通过一个个的案例划定,从而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加有序、和谐。
王女士对交警队处罚的起诉,意义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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