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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难破车企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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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五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时间:2016-01-14 00:01

在持续了近10年的诟病之后,上周三,新修改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与2005年老的《汽车品牌 销售管理办法》不同,此次征求意见的新《办法》最大变化是名称上弱化了“品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厂家对经销商的市场支配地位,被评价为推动汽车销售创新 模式的一份指导性文件,但是“意见稿”发布后,在汽车行业内并未引发高度关注 。普遍认为,汽车市场在经历了10年的充分竞争后,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纸指导性文件已经难以破解车企的支配地位,汽车销售行业亟须 消除桎梏,创新模式。

作用积极但还不够

众所周知,在全球范围内,作为汽车生产主体的汽车品牌对于销售渠道的市场支配地位一直饱受诟病。而在中国的汽车市场初期,汽车品牌对于销售商的 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没有被弱化,而且还得到进一步加强,直接导致个别汽车品牌在中国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让初期投资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们苦不堪言。直接导致 这一后果的就是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豪华品牌车商在回忆建店初期时表示:“我们新店使用的桌椅板凳,也要按照汽车厂商的要求采购,一些国内本来可以采购到的, 被强制从国外采购,并且规定品牌。”不仅仅如此,在汽车品牌扩张的初期,总代理制下的高密度建店让经销商盈利性急转直下,因此在市场销量下滑的当口,关店 潮也在市场上此起彼伏,因此修正《办法》一直是业内有识之士的共识。

对于此次《办法》的修正,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行业付出了努力,先后数次组织经销商及经销商集团对于条款进行讨论及征求意见;商务部也组织专家对 《办法》进行修改,最终促动《办法》得以修正。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汽车市场进入‘新常态’下,新《办法》是主机厂、经销 商平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多少有些姗姗来迟

实际上,早在2014年8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公告),从当年的10月份开始,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备案工作。也就是说,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在一年前,率先对于老《办法》进行了修正,而这次修正,早于商务部新修改的《办法》。

按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今后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已经登记“某某品牌汽车 销售”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这一登记制的变化意味着,今后即使电商从事汽车销售,也可以登记为“汽车销售”企业。

“从某种意义上说,从2014年开始,旧《办法》实际已经开始失效。” 一位接受采访的经销商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有企业愿意从事汽车销售,汽车品牌又愿意给其销售代理,理论上就可以从事汽车销售工作,这种变化 简化了后起品牌注册登记流程,加快了车企布局销售网络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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